男子陳某在山上采集7株野生蘭花,拿回家并分株栽在花盆里養殖,該蘭花經鑒定系春蘭,屬于國家重點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在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陳某主動交代該犯罪事實。10月22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湖南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審判決,陳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的一天,陳某跟朋友鐘某、岑某在廣西賀州市八步區桂嶺鎮野外山場扯筍子的過程中,發現有野生蘭花,陳某在未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采集4株野生蘭花回家,回家后把采集的4株蘭花分株栽在10多個花盆里養殖。2023年5月的一天,陳某在小圩壯族鄉某村公路邊的山場采摘猴子姜過程中,發現石壁上長有野生蘭花,在未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又采集3株野生蘭花回家,回家后把采集的3株蘭花分株栽在10多個花盆里養殖。
2024年3月,因花盆里的蘭花萌發了一些新葉,陳某便把這些蘭花重新分株栽種在53個花盆里養殖。經鑒定,陳某非法采集的7株野生植物的種類、名稱為蘭科蘭屬春蘭,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級別為二級。2024年11月30日,陳某在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另查明,陳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2025年6月12日,陳某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蘭花(二級)7株,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陳某在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并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陳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陳某非法采挖的蘭花由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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