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是強國制度。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是農業領域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制度,通過保護植物育種創新,持續激勵育種者培育更新更優的植物品種,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新需求,最終實現種業強國之夢。
20年來,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建立對促進育種創新和現代種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成效顯著。全社會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不斷提升,我國植物新品種權年申請量已連續3年位居世界第一,成為名副其實的品種保護申請大國。近期,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出實現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目標任務,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識產權法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相關上訴案件,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技術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我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并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20周年之際,開庭審理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上訴案,并將該案作為集中宣判周活動中具有標桿意義的典型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充分體現了司法審判對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所具有的社會意義。
一、本案為植物新品種保護有關無性繁殖材料的認定提供判斷規則
本案是一起關于無性繁殖植物品種(柑橘類植物品種)的品種權侵權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是“三紅蜜柚”果實是否屬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意義上的“繁殖材料”。這是所有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保護中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本案判決結合植物新品種培育與保護的具體實踐,尤其是無性繁殖植物的培育特點,提出判斷繁殖材料的三個條件,即屬于活體,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在這三個條件中,尤其是第三個條件的明確,對于本案的解決,甚至未來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的保護而言,具有非常特殊的指導意義。首先,通過這一判決明確,不是所有的植物活體都是植物新品種保護意義上的繁殖材料,只有能夠繁殖出與受保護品種特征特性相一致植物品種的植物材料,才有可能屬于“繁殖材料”的范圍。其次,對于無性繁殖的果樹、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觀賞性植物而言,繁殖材料和收獲材料有時候存在同一的情形。如何進行有效甄別涉及特定植物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界定。本案中,“三紅蜜柚”果實雖然通常看作收獲材料,但在目前的育種技術下,有可能從果實中提取相應的植物細胞并培育成植物整株,或者通過其他技術手段利用“三紅蜜柚”果實培育該植物品種。鑒于實踐中存在的這些認識,判決書明確指出,“被訴侵權蜜柚果實是否為三紅蜜柚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僅需要判斷該果實是否具有繁殖能力,還需要判斷該果實繁殖出的新個體是否具有果面顏色暗紅、果肉顏色紫、白皮層顏色粉紅的形態特征,如果不具有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則不屬于三紅蜜柚品種權所保護的繁殖材料”。再次,本案判決還對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獲材料的植物體,在侵權糾紛中能否認定為是繁殖材料的問題,作出明確解釋。判決認為“在侵權糾紛中能否認定為是繁殖材料,應當審查銷售者銷售被訴侵權植物體的真實意圖,即其意圖是將該材料作為繁殖材料銷售還是作為收獲材料銷售;對于使用者抗辯其屬于使用行為而非生產行為,應當審查使用者的實際使用行為,即是將該收獲材料直接用于消費還是將其用于繁殖授權品種”。從而判定,“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于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應當認定是侵害該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行為”。通過上述規則的闡述表明實踐中大量商業種植無性繁殖植物品種的行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例外的,將構成品種權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則的釋明,有助于解決部分品種權人,尤其是果樹、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觀賞植物的品種權人維權難、取證難的問題,也為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針對品種權侵權假冒行為所開展的行政執法提供借鑒與參考。
二、本案的審理與裁決充分反映了強化植物新品種保護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鑒于特定植物新品種的繁育特點,無性繁殖植物和有性繁殖植物的常規種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中的難點和重點。由于雜交種的制種需要重復利用親本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只要控制好親本材料,就可以達到保護雜交種的目的,因此,雜交品種的品種權人可以很好地利用雜交種的生物性保護措施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無性繁殖植物和有性繁殖植物的常規種而言,受保護品種的繁殖材料擴散很快,種植和留種非常簡單,所以相關品種的品種權侵權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控制,成為近年品種侵權行為的“重災區”。本案中,“三紅蜜柚”的品種權人在無法找到被控侵權品種的種植人和種植地點的情況下,起訴銷售“三紅蜜柚”果實的超市,實在是一種無奈之舉。即使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仍然堅持上訴,與其說是對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視,不如說是在為無性繁殖植物品種的權利人吶喊,希望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充分重視通過這個典型案例所折射出來的品種權維權困境,從而在現行法律規定下探索更有利于品種保護的措施和做法。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我國現行《條例》主要內容遵從UPOV公約1978年文本,品種權人的權利范圍較窄、保護原始創新、維權執法等方面力度較弱,從制度層面還不能保障從品種保護大國向強國邁進,希望國家充分重視對育種創新成果的法律保護,盡快完善《條例》等相關制度,擴大植物新品種保護范圍,增加品種權行使環節,全面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確保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最終為實現種業強國保駕護航。
三、本案審理進一步明確了品種保護與品種審定的區別
植物新品種保護與品種審定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前者是行政確權,屬于民事權利范疇,是給予品種權人的一種財產獨占權,與品種的生產、推廣和銷售無關;后者是一種行政確認,屬于市場準入的行政管理行為。品種審定制度,其目的是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管理,加速育種新成果的推廣利用,確保有經濟推廣價值的品種進入市場,防止因盲目推廣不適合本地區種植的劣質品種給農林業生產和農民利益造成損失。目前需要審定的作物品種只有水稻、玉米、小麥、棉花和大豆5種,本案涉及的三紅蜜柚品種不需要進行審定。
總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對本案的審理與裁判,一方面從法律規則的角度闡述了在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中正確依法區分繁殖材料與收獲材料以及植物活體的具體標準,提出了判斷繁殖材料的三項條件,明確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澄清了實踐中存在的某些模糊和錯誤看法,將未經許可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明確認定是侵害該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行為;另一方面也從案例選擇的角度彰顯了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保護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難點,希望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共同推動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在新階段的新發展,使我國成為育種家的樂園,培育出更多更優更豐富的植物新品種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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